请问太原警方,3个人公然辱骂1个未成年人就这么处理吗?

太原警方这一次对于15岁女生拒买47元水果捞被店家骂“小三”的事情最终的处置结果让全国人民都非常失望!

在警情通报中,迎泽分局提到“消费者常某因售价问题与经营者刘变某及其亲属刘旭某、刘月某等3人发生争执。常某父亲到达现场后,矛盾升级,相互辱骂,双方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,对刘旭某、刘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;对常某父亲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。”

这里我就不明白了!

一个15岁的小女孩因为觉得47元的水果捞太贵,有没有权利拒绝购买?如果有权利,为什么一个15岁的小女孩与3个大人会发生“争执”,这3个大人属不属于强买强卖?如果属于,那么是否涉嫌在公众场合寻衅滋事?3个人联合起来与1个未成年人争执,是否属于合伙?情节、性质是否更加严重、恶劣?

未成年人在寻求监护人(父亲)的帮助时,为什么这3个女人还要与两父女争执?

所谓的“相互辱骂”是否要考虑前因?首先,双方即使相互辱骂,前因应该是经营者想强卖导致,常某父亲如果有辱骂行为,应该是一种反击行为,一种自卫行为,并且,始终只有常某父亲一人,而对方是3人。

其次,对方3人在明知有很多人围观的情况下,持续辱骂常某父女俩,是否属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?三人的辱骂语言之恶毒对于一位未成年人是否够刑事立案标准?

3个成年人,在公众场合,公然侮辱2人,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,整件事情目前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,可以说全国人民都非常气氛。请问这样难道还不能构成刑事立案吗?

太原警方,你们的处理结果,不考虑前因后果,不考虑因果关系,不考虑情节、过程,是在考验网友的智商吗?

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我对太原城市形象的看法!

#秋日生活创作季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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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新鲜趣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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